1.目的:建立公司事故管理規范。
2.范圍: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。
3.責任:公司總經理、副總經理、各部門及各生產車間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執行負責。
4.正文:
4.1分類
4.1.1在生產中,因違反工藝規程、崗位操作法,誤操作或安排不當造成的原料、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為生產事故。
4.1.2生產裝置、動力機械、電器及儀表裝置、輸送裝置、管道建筑物、機筑物等發生故障、損壞,造成的損失為設備事故。
4.1.3產品、半成品不符合國家或企業規定的標準,基建工程不符合設計要求,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要求,原料或產品等因保管、包裝不良而變質的為質量事故。
4.1.4在交通運輸過程中,造成車輛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為交通事故。
4.1.5發生火災,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為火災(警)事故。
4.1.6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,造成生產損失的為爆炸事故。
4.1.7企業員工(包括監時工)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,急性中
毒為傷亡事故。
4.2損失計算:直接損失包括各種物料損失等,物料按進廠價換算,成品按單位成本計算。
4.3等級
4.3.1重大事故。
4.3.1.1各類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(含5000元)以上者、產品成批退貨者。
4.3.1.2造成班組停工三天以上者,車間停工一天以上者。
4.3.1.3工傷休假在十五天以上者,造成半廢或殘廢、職業中毒三人以上,中毒、負傷后不能從事原來工作者。
4.3.1.4雖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經濟損失、價值、停工天數、傷害程度的、但性質
嚴重情節惡劣者。
4.3.2較大事故。
4.3.2.1各類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,5000元以下者。
4.3.2.2工傷休息日在三天以上,十天以內者,受傷及對人體不致造成損害者。
4.3.2.3一般火災(警)損失不超過5000元者,交通肇事損失賠償費在500元以下者。
4.3.3一般事故
4.3.3.1各類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元(含1000元)以下者。
4.3.3.2工傷休假在一天以上,兩天以下者。
4.4管理
4.4.1分工
4.4.1.1生產技術部主管生產事故。
4.4.1.2質量管理部主管質量事故。
4.4.2報告
4.4.2.1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,應立即采取措施,制止事態發展并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。
4.4.2.2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,應按規定填寫報告,一般事故應在當天報告,對于重大事故,應寫出調查報告,并于二十四小時內報告上級機關。
4.4.2.3傷亡事故的報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4.4.3調查與處理。
4.4.3.1凡發生事故的部門都應執行“三不放過”原則(事故原因不清、事故責任人不清不放過;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;沒有整改預防措施不放過),調查分析,找出原因,查明責任,采取預防措施,并指定專人負責執行。
4.4.3.2對較大責任者的處理意見,應由所在部門提出,報主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批準;對重大事故,應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,報主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,報總經理批準。
4.4.3.3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,應視事故大小和性質及事故責任者的態
度,進行經濟或行政處罰,觸犯法律者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4.4.3.4出現事故,應及時調查、報告和處理,并作好記錄。